在检察制度改革的大讨论中,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的监督成为继检察权的性质、检警关系之后的又一个热点问题。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保障人民法院统一正确地行使国家刑事审判权,而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及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所进行的专门法律监督。当前检察实践中的刑事审判监督仍处于一种薄弱和被动的状态,特别是《刑事诉讼法》对庭审方式及审判结构的调整,使审判监督的力度、难度进一步加大。因此,认真研究审判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并予以加强和完善,对保障刑事诉讼公正而顺利地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的监督现状
首先,我们要弄清楚我国检察机关到底享有哪些审判监督权及怎样行使这些权力。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我国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的监督,既包括对审判程序的监督(程序性监督),又包括对司法裁决的监督(实体性监督)。在对审判程序的监督中,人民检察院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诉讼程序的审判活动:
-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受理违反管辖规定的;
-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审理和送达期限的;
- 法庭组成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 法庭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的;
- 侵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的;
- 法庭审理时对有关程序问题所决定的违反法律规定的;
-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审理程序的行为。
在对司法的监督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不论是否有利于被告人,都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检察机关发现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也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二、刑事审判监督存在的问题
尽管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的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抗诉案件少、抗诉成功率低:抗诉是检察机关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的主要手段,是促进公正、公平审判和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但是,近年来抗诉案件数量逐年减少、抗诉改判率低成为比较普遍现象。抗诉工作已成为检察工作的薄弱环节是不争的事实。
公诉人员监督意识不强,不愿监督,不敢监督:关键原因是怕监督影响与法院的关系,给同行“难堪”。此外,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普遍存在案多人少、工作量大的现象,导致诸多公诉人员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一事不如没有事的思想,并且对法院不接受监督、不纠正违法行为无可奈何,又没有法定约束力,因此造成公诉人员把精力放在出成绩、显效果的公诉环节上,把有罪判决当作公诉的主要目的和任务,而忽略了法律赋予的相应监督权。
监督途径少、方法单一,监督效果不明显:检察机关依法可以通过审阅案卷、庭外调查、庭审程序和受理审查申诉等途径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刑事诉讼法》总则也规定了这些监督途径,但在实践中,这些途径的运用还不够充分,监督方法也较为单一,导致监督效果不明显。
三、刑事审判监督的创新路径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创新刑事审判监督:
强化监督意识:检察机关应加强对公诉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监督意识,使其充分认识到监督的重要性,勇于监督,敢于监督。
拓宽监督途径:除了传统的审阅案卷、庭外调查等方式外,检察机关还可以利用信息化手段,如建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与法院实现案件信息的互联互通,及时发现审判活动中的问题。
创新监督方法:检察机关可以探索建立“检法联动”机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解决审判活动中的问题。此外,检察机关还可以邀请专家学者、律师等第三方参与监督,提高监督的专业性和公信力。
完善抗诉制度:检察机关应加强对抗诉工作的指导,提高抗诉案件的质量和成功率。同时,检察机关还应积极推动立法机关完善抗诉制度,明确抗诉的条件和程序,增强抗诉的刚性。
引入数字检察: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刑事审判活动进行实时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审判行为。例如,浙江省检察机关就建立了“基层探索—市院试点—全省推广”的重罪检察法律监督新模式,运用数字利器,在刑事审判监督等方面力争实战实效。
四、结语
刑事审判监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通过创新监督方式和方法,检察机关可以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司法公正,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在未来的工作中,检察机关应继续探索和实践,不断完善刑事审判监督制度,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作出更大的贡献。